96年5月11日第449次行政會議通過
98年2月20日第46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4月12日第5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9月10日第5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11年10月18日第6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為積極宣導及執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,特成立智慧財產權推動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,除副校長、主任秘書、學務長、圖書館館長、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、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外,餘由召集人推薦校內外相關專家學者,報請校長核聘之。
副校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,本會下置宣導小組及執行小組,其組長分別由學務長及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擔任之。
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:
一、 規劃並推動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宣導活動。
二、 落實執行檢視校園合法軟體、教科書、影音光碟等之使用。
三、 訂定校園電腦網路使用遵守規範,並確實告知申請者。
四、 訂定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規範措施。
五、 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與執行。
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