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 年3 月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
一、為增進本校校務基金的永續發展,積極創造環境(Environment)、社會(Social)、治理(Governance)價值(以下簡稱 ESG),並納入校務基金投資決策考量,以善盡大學社會責任,特訂定本準則。
二、有關 ESG 相關因素包括下列各項:
(一)環境因素:包括氣候變遷、能源效率、資源耗竭、水資源與廢棄物管理等。
(二)社會因素包括員工與社區關係、工作環境、生活品質、知識增進及多元性等。
(三)治理因素包括降低貪污行賄風險、風險管理、會計準則及企業穩定度等相關行為。
三、本校於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相關作為:
(一)在投資政策聲明中納入 ESG 議題。
(二)支持開發與ESG 相關之投資工具、指標和分析方法。
(三)評估投資標的企業整合 ESG 議題能力與作為。
四、請受本校委託投資之機構(如投資顧問、投顧公司)將 ESG 條件納入投資標的之建議規劃中,並提供投資標的企業執行 ESG 之相關活動及成效。
五、本校如發現受託投資機構有違反ESG 規範或存有潛在ESG 風險之情事,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後,解除受託投資機構之委託權;如發現投資標的企業有違反ESG 規範或存有潛在ESG 風險之情事,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評估決議後,請受託投資機構更換投資標的。
六、受託投資機構提供第四條之投資標的企業 ESG 相關活動及執行成效資料, 應併同其經營績效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。
七、本準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