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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ESG(環境、社會、治理)投資準則

111 3 25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

一、為增進本校校務基金的永續發展,積極創造環境(Environment)、社會(Social)、治理(Governance)價值(以下簡稱 ESG),並納入校務基金投資決策考量,以善盡大學社會責任,特訂定本準則。

二、有關 ESG 相關因素包括下列各項:

(一)環境因素:包括氣候變遷、能源效率、資源耗竭、水資源與廢棄物管理等。

(二)社會因素包括員工與社區關係、工作環境、生活品質、知識增進及多元性等。

(三)治理因素包括降低貪污行賄風險、風險管理、會計準則及企業穩定度等相關行為。

三、本校於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相關作為:

(一)在投資政策聲明中納入 ESG 議題。

(二)支持開發與ESG 相關之投資工具、指標和分析方法。

(三)評估投資標的企業整合 ESG 議題能力與作為。

四、請受本校委託投資之機構(如投資顧問、投顧公司)ESG 條件納入投資標的之建議規劃中,並提供投資標的企業執行 ESG 之相關活動及成效。

五、本校如發現受託投資機構有違反ESG 規範或存有潛在ESG 風險之情事,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後,解除受託投資機構之委託權;如發現投資標的企業有違反ESG 規範或存有潛在ESG 風險之情事,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評估決議後,請受託投資機構更換投資標的。

六、受託投資機構提供第四條之投資標的企業 ESG 相關活動及執行成效資料, 應併同其經營績效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。

七、本準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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